(原标题:餐馆老板发蛤蟆汤照片被罚45万?临沂:撤销处罚,5人作停职处理)
据琅琊新闻网消息,近日,针对兰山区一饭店因发布菜品视频拟被高额处罚一事,临沂市高度重视,成立由市司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并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共同参与,对此事件进行提级调查。
张女士发布的一道菜品“蛤蟆汤”小视频截图
经调查,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处罚证据不足。仅凭当事人发布的视频照片作出处罚告知,事实不清。二是执法程序不当。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后未按规定组织听证;在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后,未按规定期限送达书面《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针对以上问题,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程序对该行政执法行为予以撤销,对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时任党组书记齐某进等五名相关工作人员作出停职处理。后续将对此事件继续调查,根据调查结果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责成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刻汲取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坚决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据此前报道,山东临沂市兰山区一餐馆老板因发布“蛤蟆汤”等菜品图片,被开出45万元罚单的消息引发关注。7月11日晚,“兰山融媒”发布情况通报称,综合具体事实和危害程度,兰山区市场监管局已于5月12日决定不再作出行政处罚并告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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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份迟到两个月的文书,该案的代理律师龚华说,此前的行政复议等,均未提及该文书的存在,如今事发后这份《不予处罚决定文书》突然“冒出来”,不排除有后补的可能性。
事件回顾——
发“蛤蟆汤”小视频被拟罚45万元
当事人:实为当地特色菜,原料是牛蛙
张女士所说的非法广告,系她自己发布的一道菜品“蛤蟆汤”小视频所引起。她解释称,这道菜实际的原料是在市场购买的牛蛙,并非国家“三有”保护动物中的“癞蛤蟆”;牛蛙按当地风俗一般叫做“蛤蟆”。
“我当时在外地,说一周左右回去处理,对方同意了。”张女士说,电话挂断后,她便删除了视频。不久,兰山区市监局将一份3月24日出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通过居委会送到张女士的饭店。
《行政处罚告知书》显示,兰山区钦知坊老菜馆涉嫌发布法律禁止行为的广告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我国《广告法》,拟给予45万元罚款。
案外因素?——
怀疑与亲戚家拆迁有关,
复议申诉等折腾3月,“生意都变差了”
据潮新闻报道,张女士认为,自己遭遇“天价罚单”跟在店里做帮工的亲戚家拆迁有关,“处罚前拆迁办和市场监管局的人来店里几次,10多个人3辆车,要我做亲戚的工作,让亲戚同意拆迁。他们还到我女儿的学校去了解我女儿的信息,给我吓坏了。”
7月14日,工作人员抵达饭店
张女士表示,在收到告知书后,其在规定时间内向临沂市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同时提交了陈述和申辩书,但至今没有收到答复,期间多次前往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却遭到科室间踢皮球。无奈,她只得提起诉讼。
“一个是要求他们撤销这个处罚告知书,还有要他们赔偿我的损失。因为这个事情我饭店停业了3个多月,这两天才重新营业,现在生意也很差,很多老客户知道这个事后,都不来了。”
官方通报——
两月前已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7月11日,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监督管理科相关工作人员说,涉事店铺老板发布的视频涉及“蛤蟆”,而蛤蟆是野生保护动物;若“蛤蟆汤”用的是牛蛙,需明确写明是牛蛙。
其同时表示,如果饭店在短视频平台分享产品或者制作过程展示,且账号名称和店铺名字保持一致,就构成商业广告。
同日晚,山东临沂市兰山区联合调查组发布情况通报称,3月27日,当事人向兰山区市场监管局提交了陈述申辩相关资料,并主动删除相关视频。5月12日,兰山区市场监管局综合具体事实和危害程度,决定不再作出行政处罚并告知当事人。目前,联合调查组正对该案执法行为开展进一步调查。
事态反转?——
代理律师:当事人至今没收到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7月13日上午,张女士的代理律师龚华发文,质疑兰山区联合调查组《情况通报》不实。他表示,按照我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均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官方通报称5月12日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可5月12日至19日,张女士均未收到,且至今未收到该文书。”龚华强调,在此后的申辩、行政复议,以及申请行政诉讼过程,法院在审查过程中,也未提及兰山区市监局已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6月10日兰山区政府出具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以及7月1日,兰山区法院的“案件审核”短信显示,相关单位均以 “行政处罚告知书系过程性行为,不具有终局性,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不予受理。
最新进展——
时隔两月,当事人收到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7月14日,张女士的代理律师龚华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4月28日,张女士曾联系过兰山区市监局,要求对方就是否进行行政处罚给出回复。彼时,距离市监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已过去一个月。
“5月12日当天,兰山区市监局给当事人打过一个电话,期间有谈论她亲戚拆迁的一些事情。”龚华律师说,录音中,兰山区市监局没有明确告知张女士是否会进行行政处罚,仅仅称认为她的申辩意见有道理,表示“我们不一定处罚你”,“此后,张女士再没有收到回复。5月12日的电话中,对方表达了一个模棱两可的意见。”
“她家亲戚确实涉及一个拆迁的事,现在已经拆迁完了。”龚华律师解释道。
监控视频显示,7月14日早7时3分许,有身着制服人员来到张女士的饭馆。对此,龚华律师确认,兰山区市监局工作人员和联合调查组工作人员,向张女士送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落款日期为2025年5月12日。
提出质疑——
无法排除后补《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合理怀疑
将前往兰山区市监局进一步沟通
龚华律师表示,7月14日,他已经和团队抵达山东临沂。张女士告诉他,兰山区市监局工作人员没有解释为什么《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此前未送达,她拒绝签字,“下一步,我们打算去问问兰山区市监局,为什么在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告知后,没有送达相关文书。”
“我们现在在了解情况,固定证据。”他说,这份《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是否系后补的,他们还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但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就是后补的。他们计划于7月14日下午,进一步去兰山区市监局了解情况。
7月14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就此事联系到兰山区市监局,工作人员表示会协调局新闻宣传科回应。截至发稿,无果。
今年3月,山东省临沂市开饭店的张老板收到一份由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书载明,因其发布法律禁止行为的广告,拟被罚款45万元。7月11日,张老板告诉红星新闻,该处罚因其饭店一道菜品“蛤蟆汤”的小视频而起。
报道发布当天,兰山区联合调查组发布公告称,经初步调查,2月15日,当事人涉嫌在网络发布使用国家禁止食用的动物蛤蟆加工菜品的视频。3月17日,兰山区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并于3月24日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3月27日,当事人向兰山区市场监管局提交了陈述申辩相关资料,并主动删除相关视频。5月12日,兰山区市场监管局综合具体事实和危害程度,决定不再作出行政处罚并告知当事人。目前,联合调查组正对该案执法行为开展进一步调查。
7月14日早晨7点,兰山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抵达涉事饭店,向当事人送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临兰市监不罚决字〔2025〕1号)。涉事饭店负责人之一王先生表示,由于工作人员来得比较早,他委托的律师都不在,因此并没有在该决定书上签字。
7月14日早晨7点,兰山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抵达涉事饭店,向当事人送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临兰市监不罚决字〔2025〕1号),该决定书中称“经调查,当事人在其抖音账号发布了5条宣称含有国家禁止食用的动物蛤蟆菜品内容的广告视频。经营者发布宣称以蛤蟆为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广告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中显示,3月25日,兰山区市场监管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处以45万元罚款的处罚内容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以及申请听证的权利。3月27日,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主要内容为:视频内容非商业广告,视频内部不包含违法成分,已及时删除视频,对轻微违法、初次违法的市场主体实行包容审慎监管等。
兰山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认为当事人发布的广告视频内容违法。经综合考虑,当事人为初次违法,及时删除视频,社会危害后果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并经局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后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文件显示,该决定书落款日期为5月12日。王先生的代理律师认为,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应当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同样,不予处罚决定也应当于7日内送达给当事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该“不予处罚行政决定书”应更早送达当事人。为何该决定书今日送达?此前有无其他途径告知?红星新闻记者致电兰山区市场监管局,但相关电话暂无人接听。
王先生表示,7月14日早上,由于工作人员来得比较早,他委托的律师都不在,因此自己尚未在该决定书上签字。王先生向红星新闻出示了兰山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14日上门的视频。相关视频显示,兰山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在现场曾表示“工作有不到位的地方”。当事人拒签后,工作人员在饭店所在地社区居委会人员见证下,在相关决定书上写了拒签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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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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